方正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1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时间:2018年12月21日   浏览量: 已点击:
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市法院及市、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要求,2018年12月20日上午9时,方正县法院对1起涉恶犯罪案件以公开开庭的方式进行宣判。此次公开宣判,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方正县首例涉恶案件,公开宣判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执行中央决策和省、市、县委部署,同黑恶犯罪斗争的决心。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扫黑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家属、媒体记者在我院第一法庭旁听了宣判。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起,丛某某任方正县运输管理站稽查一队队长。2012年,李某某、孙某某调入稽查一队担任队员。2012年,丛某某与妻子赵某某承包了方正县天门乡天源加油站,赵某某负责加油站的进油、结算、赊欠统计等工作。丛某某要求李某某、孙某某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拦截、查扣在方正县内从事运输业务的翻斗车,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车主及司机前往天源加油站加油。2013年,丛某某、赵某某出资购买一辆牌照为黑LE6337号的流动加油车停靠在方正县方正镇东岗汽配城后院车库内,并允许前往加油的翻斗车赊欠油款。为便于催促车主及司机前往加油,丛某某、赵某某又为该加油车配备车载电话,于2013年夏季至2014年冬季雇佣赵某某,于2014年冬季至案发雇佣安某某负责加油车的加油业务。对在方正县境内营运但不来加油及通过赵某某统计欠条反映加油间隔时间长的翻斗车车主及司机,丛某某便指使赵某某、安某某打电话催促,并进行言语威胁,对经过催促仍不积极加油的车主及司机,丛某某便指使李某某、孙某某对这些车辆拦截、罚款,迫使车主及司机前往加油站及加油车加油,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强迫被害人曹某某、王某某、邵某等人交易金额476270元,其中,曹某某被强迫交易金额272920元;王某某被强迫交易金额194500元,其中7万元因无力支付而拖欠;邵某被强迫交易金额8850元。因王某某拖欠加油款,王某某帮助丛某某强迫将王某某价值14万元,车牌号为黑C52108号、黑A14065号的两台翻斗车以7万元的价格强行抵押,王某某在支付前三个月利息10500元后,未再支付利息,直至案发,车辆一直处于丛某某控制下。

    综上,丛某某强参与迫交易金额616270元;李某某、赵某某、孙某某参与强迫交易金额476270元;赵某某参与强迫交易金额226800元;安某某参与强迫交易金额242750元;王某某参与强迫交易金额14万元。

     2012年至2018年7月,丛某某在担任稽查大队一队队长期间,对违章车辆处罚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擅自突破处罚幅度,降低罚款数额进行处罚。违章车辆应处罚金额644500元,实际处罚金额203200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441300元。

   方正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丛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和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依法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赵某某、李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安某某、王某某三年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扣押在案的2辆长翻斗车依法返还被害人王某某。

    此次宣判情况省电视台都市频道、法治频道、方正县电视台3家新闻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并通过本院官方网站和官方微博、微信推送了宣判信息。

     我县将继续依法从重从快惩处黑恶犯罪分子,推动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取得新的战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