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哈尔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哈尔滨市第三批黑恶犯罪案件集中公开宣判情况进行通报。
虚增借款债务敲诈 非法拘禁索要财产
2015年10月,杨志成立哈尔滨志乾投资有限公司,先后纠集周泉泉、邓世文、王斌峰、田鸿鑫(均另案处理)等人,指挥冯亚娟、黄晓忱、姜庆龙、付强、刘景东、吴娟、遇冠丞、杨震、巨超、谢健、周强、陈海涛、周楠、吴嘉儒、王庆宴等人,以办理“无抵押贷款”为名,欺骗被害人签订空白借款协议,在不支付或较少支付借款的情况下,让被害人出具协议约定的借款金额收据。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虚增债务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产。
该组织成员分工明确,形成统一指挥、相互配合的组织结构,以采取跟踪尾随、喷漆堵锁、出租被害人房屋等手段,催收借款协议款额。并对不能给付的被害人进行殴打,强迫再次签订借款协议,还以入室窃取财物、打砸物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非法占有、强行索要被害人财产。
被害人樊某向该公司借款3万元,但只收到5000元,其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被扣留,在樊某以死相求下,该公司人员仍逼迫其偿还3万元,樊某为此写下遗书,直至樊某去世后,该组织仍编造理由欺骗其家人将死者房屋强行出租收取租金。
为逃避追究,杨志等人曾多次变换经营场所、更换微信群名,至2018年4月,以该公司名义签订虚假借款合同累计414份,涉及金额2000余万元。所获钱款均由杨志统一管理,分给每名成员按天或参与次数50元至200元不等的金额作为酬劳。在杨志组织领导下,该公司成员犯罪活动遍及哈市道外区、南岗区以及大庆市等多个地市区域,众多群众合法利益遭受损失而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部分被害人躲避到外地不敢回家。
道外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犯罪集团共同犯罪,杨志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18名被告人应按各自所参与的犯罪处罚。本案各被告人均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杨志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周泉泉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判处邓世文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冯亚娟等其余16名被告人18年至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64.8万元至6万元不等罚金。公安机关扣押的部分盗窃犯罪赃物依法返还被害人;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赃款76万余元等钱物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
非法垄断液化气罐市场 12人敲诈勒索被抓
张爱玉、姜明伟、李丹、孙建伟、李军、丛培军、季加宇、李万峰、刘贵滨、黄日成、刘贵林、朱少波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8年1月17日在哈市香坊区公滨路572号成立以姜明伟为法定代表人的哈尔滨森然能源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然公司)。
为垄断液化气罐市场,该组织成员纠集在一起,通过佩戴森然公司标识,在路上对拉运液化气罐车辆拦截检查,以实名举报使用过期液化气罐、言语威胁等“软暴力”手段,使液化气经营者畏惧,以管理费名义向液化气罐经营者索要每罐5元的费用,并要求经营者提高销售价格,同时要求购买使用液化气的业户购买其公司管理的液化气罐,形成了以张爱玉为首要分子,姜明伟等11人参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自2018年1月17日至2月12日期间,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共计19万余元。
道外区法院审理认为,张爱玉等11人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朱少波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危险驾驶罪。法院依法判处张爱玉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依法判处姜明伟等11人6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16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侦查机关追缴的人民币5万元按比例返还被害人。责令张爱玉等人退赔尚未追缴的犯罪所得人民币5.355万元,按比例返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