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人,最高被判20年 | 哈市公开宣判5起涉黑涉恶案件

时间:2019年06月20日   浏览量: 已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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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市公开宣判5起涉黑涉恶案件至目前已分9批次集中公开宣判49个涉黑涉恶集团(团伙)的61起案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充分展现哈市党委政府扫黑除恶坚强决心及扫黑除恶“百日攻坚战”战果,震慑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按照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统一部署,1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组织道外区、香坊区、巴彦县等3个基层法院,对1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和4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共计40名被告人进行同步公开宣判。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在公开宣判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本次集中公开宣判情况进行发布。

 

 

 

 

 

    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哈尔滨市共开展了9批次集中公开宣判,共对49个涉黑涉恶集团(团伙)的61起案件进行宣判,累计有383名被告人受到法律严惩。其中,本次集中公开宣判的案件包括:道外区法院审理的马某兵等2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道外区法院审理的赵某等4人寻衅滋事案、香坊区法院审理的王某海等10人寻衅滋事案和曹某恩等5人强迫交易案、巴彦县法院审理的王某寻衅滋事案等4起恶势力犯罪集团(团伙)案件。当天,涉案4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特别是“百日攻坚战”开展以来,哈尔滨市持续加大对各类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坚持快侦、快诉、快审、快结,不断提升办案质效,又取得一批重大阶段性战果。下一步,哈尔滨市将围绕“四个一批”精准发力,即再核实一批、依法判结一批、剖析公布一批、深入“第二战场”发现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和可查性强的线索,以“百日攻坚战”为载体,不断推动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新突破新战果。

 

 

客运站副站长成“黑老大”

村官带头滋事收“管理费”

哈市公开宣判5起涉黑涉恶案件简要案情

   2015年7月,王某海借清收驻村企业欠交管理费、卫生费、土地出让金等名义,成立以于某涛为组长,毛某学、于某龙、刘某、王某华等人为成员的所谓的“清欠小组”。2015年至2017年期间,王某海指挥“清欠小组”多次对驻村企业以聚众滋扰、封堵企业大门等方式,横行乡里,强行取财,干扰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及营商环境,形成了以王某海为首要分子,“清欠小组”成员为骨干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案例一:不交“管理费”就封你家大门

    2015年王某海当选东某村村委会主任以后,以哈尔滨市白某风味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害人白某某需要补交土地流转费用为名,通过“清欠小组”多次要求白某某补交土地流转费。王某海授意于某涛、毛某学、于某龙、刘某、王某华等人多次组织村民进入白某食品公司厂区进行滋扰。还雇佣闫某柱驾驶铲车将大量残土堆放到白某食品公司生产车间及库房的门前,将大门封堵,致使该公司员工、车辆无法正常进出,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白某某被迫于2015年12月31日与东某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补充协议》,约定白某某向东某村补交土地流转费201万元。因白某某未按约定日期补交土地流转费,王某海多次组织村民采取谩骂、围堵等方式阻止工人生产。白某某被迫分6次交纳土地流转费共计98万元。因未能补齐剩余的土地流转费,王某海再次用同样手段阻挠生产,导致该企业倒闭。经鉴定,白某食品公司的停产损失于  2017年5月30日的市场价格为3452500元。

 

    2015年12月15日,王某海指挥“清欠小组”多次对哈尔滨盛某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黎某电线电缆厂、黑龙江省兴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哈尔滨某美电站辅机有限公司、哈尔滨某大林业机械销售处、哈尔滨某信电站有限开发公司等6家民营企业的大门进行封堵。数日后有3家企业的经营人被迫缴纳4000元-2万元不等的“管理费”。

 

    2009年11月,王某海在未依法履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镇东某本村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上私建某宏陶粒砖厂,占地面积7071平方米,其中,占用基本农田6271平方米。2015年4月10日,王某海继续违法占用上述土地并使用该地址注册成立哈尔滨市香坊区某宏建筑材料厂。王某海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了土地种植条件,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合计17155.84平方米。

 

 

审判结果:

 

香坊区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王某海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判处毛某学等9名被告人六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罚金。

案例二:以修路名义强行摊派多家企业被敲诈勒索

    2012年至2018年,曹某恩在担任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西某村党总支书记兼村主任期间,伙同郭某利、项某君(已死亡)、孟某贵、赵某山、曹某林,单独或共同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为非作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欺压百姓,形成了较固定的恶势力。 

 

    2012年至2018年,曹某恩伙同郭某利、项某君多次以村里修路、修排涝沟等事由向哈尔滨市公交某路车队、驻村企业哈尔滨某福特种电机有限公司、被害单位哈尔滨某宝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哈尔滨某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及在该村经营轮胎生意的个体经营者被害人程某某等13人强行索要费用。曹某恩共参与敲诈勒索犯罪5起,参与敲诈勒索犯罪总计金额222600元;郭某利共参与敲诈勒索犯罪4起,参与敲诈勒索犯罪总计金额187600元;孟某贵、赵某山参与敲诈勒索犯罪1起,参与敲诈勒索犯罪金额20600元。

 

    2013年至2015年,曹某恩利用其担任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西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找到驻村企业哈尔滨某福特种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害人周某某,强行要求周某某购买其帮助他人推销的鞭炮。周某某被迫分三次向曹某恩购买了共计价值12000余元的鞭炮。

 

    2013年至2015年期间,曹某林利用其系曹某恩侄子的亲属关系,承包了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西某村修路、安装路灯等工程,在其欲向西某村村委会结算人工费用时,曹某恩告知其哈尔滨市公交某路车队已同意给村里交纳修路费,其可直接去车队取钱。曹某林在明知该款系曹某恩等人通过威胁手段强迫车队交纳,并非车队自愿的情况下,仍先后两次到车队收取修路费25000元。案发后曹某林将赃款全部退缴。

 

 

 

 

审判结果:

 

香坊区法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曹某恩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判处其余4名被告人五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六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罚金。

 

案例三:胶水堵锁眼门上泼秽物

   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 2 月,赵某因受孙某委托讨要债务,纠集孙某宇,雇佣何某鑫,由孙某宇雇佣金某炎,组成以赵某为首要分子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并雇佣孙某彬、张某楠(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同发街和南岗区秋林公司商场等地,采取用秽物泼洒到被害人家门上、在楼道内喷涂索债字样、用胶水堵锁眼、起哄闹事、阻碍经营、骚扰顾客等滋事手段向被害人逼债,致被害人心理恐慌,严重影响被害人的生活和经营活动,并导致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余元,造成恶劣影响。赵某组织、指挥、参与寻衅滋事7次,孙某宇组织、指挥、参与寻衅滋事6次,金某炎参与寻衅滋事3次,何某鑫参与寻衅滋事2次。

审判结果:

 

道外区人民法院认为,赵某多次指使、雇佣孙某宇,并纠集何某鑫、金某炎任意污秽、损毁他人财物,恐吓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犯罪集团共同犯罪,赵某系首要分子,孙某宇、何某鑫、金某炎均系主犯。赵某有前科,何某鑫系累犯。

 

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其余3名被告人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罚金。

 

案例四:为抢客寻衅滋事打砸沿路出租车

   2017年7月至12月期间,哈尔滨凯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者安某(在逃)取得了哈尔滨市至巴彦县镇东乡韦家岗屯大客车经营权后,安某和同案犯夏某颖(已判刑)为防止出租车司机、拼车司机拉走客源,组织并指挥由王某、同案犯宫某众、丁某福、路某、刘某民(已判刑)、付某、张某(在逃)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对巴彦县镇东乡附近的客运线路进行看守。

 

   王某伙同宫某众、丁某福于2017年7月28日分别对被害人魏某某驾驶的私家车、于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进行拦截,对司机实施辱骂、恐吓、殴打、砸车等犯罪行为。2017年11月的一天,王某伙同路某、付某、张某将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出租车截停,并对其进行辱骂和殴打,强行让出租车上的4名乘客乘坐韦家岗到哈尔滨的大客车。

审判结果:

 

巴彦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某伙同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某系主犯。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五:强行购买客运线路打砸抢禁止拉客

   2009年9月,马某兵成立了依兰县达连河镇天泽加油站。2011年起,马某兵为垄断依兰县依兰镇至达连河镇之间的客运线路,以天泽加油站为财力支撑,利用其系依兰县道路运输管理站达连河分站站长、管理站副站长的身份,采取频繁查扣该线路间的营运客车等手段,指使薛某清以威胁手段强行从经营依兰镇至达连河镇客车线路的十余名车主手中购买线路及客车。

 

   至2013年,马某兵以强迫交易之违法犯罪手段全部收购了依兰镇至达连河镇之间的客运线路。马某兵通过违法犯罪活动积累了一定经济基础后,为达到垄断依兰镇至达连河镇之间客运线路的非法目的,于2013年后,先后成立了其为实际控制人的依兰县天泽运输公司、依兰县天泽依达公交有限公司、依兰县天马运输公司等经济实体,并先后纠集了邹某军、任某、张某(另案处理)、房某敏、王某依、李某龙、张某财、周某春、李某雁、张某铭(另案处理)等人,以天泽加油站为办公及聚集地点,成立专门的“稽查队”,并提供专门用于撞车的加固保险杠的车辆,有组织地对在依兰镇至达连河镇路段营运的出租车、私家车以暴力手段进行拦截。

 

   马某兵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以来,有组织、有预谋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马某兵授意邹某军、任某等人驾驶加固保险杠的皮卡车、面包车对在其营运线路载客的车辆进行撞击、打砸车辆;指使王某依带领“稽查队员”在依兰镇与达连河镇客运路段多个固定地点设卡,采取肆意拦截、威胁、恐吓、辱骂、殴打、用弹弓射击、在路上撒“不倒钉”等手段非法强行阻止、滋扰依兰镇至达连河镇之间出租车辆营运。王某依在房某敏的授意下,定期将统计的经常营运的出租车、私家车名单交给马某兵、房某敏,由2人决定对车辆撞击。截至案发时,查证属实的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达33起,造成2人轻伤、16辆车辆受损,车辆损失共计27620元。

 

   2015年至2017年期间,马某兵组织、指使邹某军、张某、周某春、李某雁等人多次向货运车辆车主及驾驶员索取每台车每年8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保车费”,被保车辆交费后可以粘贴马某兵经营的天泽运输公司的统一标识。被保车辆被查处时,由马某兵等人出面说情,帮助被保车辆逃避相关执法部门处罚。

审判结果:

 

道外区法院依法判处马某兵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邹某军等18名被告人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罚金。

 

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187605 元、作案工具对讲机1部(黑色),皮卡车1辆(银色牌号黑LEP263)予以没收,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查封的依兰县天泽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依兰县天泽依达公交有限公司、依兰县达连河镇天泽加油站的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兰县天泽依达公交有限公司取得的依兰县旺族太阳能西侧土地面积246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没收,依法评估拍卖后价款上缴国库。

 

马某兵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了巨额非法经济利益,所获利益由马某兵管理并支配。2010至2018年期间,该组织为成员发放工资共计支出244200元。2013年2月26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仅以马某兵个人名义支出费用即达1443168元;2015年12月至2018年6月,依达公交公司盈利的钱款存入马某兵个人账户5747000元。截至2017年12月,马某兵组织共收取“保车费”124000元。